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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发布者:      来源:南海佛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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