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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