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目前的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发布者:      来源:南海佛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南海佛教网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琼(2022) 002号
备案号:琼ICP备13000058号
copyright [@] 2012-2022 海南省佛教协会,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