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目前的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发布者:      来源:南海佛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海佛教网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琼(2022) 002号
备案号:琼ICP备13000058号
copyright [@] 2012-2022 海南省佛教协会,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