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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彦超:法律层面解读“法海事件” 被误读的“自由”

发布者:      来源:菩萨在线 

文化娱乐法律专家、如是娱乐法中心主任邢彦超

 

    2012年末的一曲《法海你不懂爱》触及佛教信众的宗教感情。面对非议,龚琳娜团队的回应颇具“正当性”,那就是“言论自由”。佛教界人士要求的道歉被指责为干预文艺创作,甚至是宗教压迫了广义的言论自由。后者是被现代社会视为根基的基本价值。但是,殊不知的是,从现代法治原则来看,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否则就不存在自由,言论自由也有其界限,而娱乐的底限正是法律的界线。


    从法理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此,言论自由重来都是和思想的表达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言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人类表达思想的重要乃至是唯一的方式。它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由此,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了新闻、出版、著作、绘画、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达的多样化的方式。因此,现代国家基本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规定到当代宪法中。
 

    但是,言论自由从来不被认为是绝对的自由。因为在公共生活中,你的自由与权益马上会遭遇他人的自由与权益。西方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如果法律赋予的自由与权利被滥用,不断侵犯他人的自由与合法权益,那就不存在所谓的自由了。换言之,权利的界限恰恰是你的自由的保障。龚琳娜们的“娱乐无底线”恰恰是滥用了创作自由或言论自由。谁能保障,这种滥用的自由换来的不会是别人的滥用与侵犯吗?由此,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娱乐的底线恰恰是娱乐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创作自由的界限恰恰是文艺界自由的保障。


    2005年9月30日,丹麦最大的日报《日尔兰邮报》刊登了12幅将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描述为恐怖主义分子的讽刺漫画,受到伊斯兰世界的强烈谴责,一些国家纷纷向丹麦政府和《日尔兰邮报》提出抗议。但《日尔兰邮报》和丹麦官方在事件伊始则以“维护社会言论自由”为由,拒绝就此事进行道歉。之后发生一系列伊斯兰组织的惩罚性、报复性行为,局势濒于失控。此次“漫画事件”引发的政治危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发表声明,对“漫画事件”予以谴责。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通过发言人发表声明强调,新闻自由不应成为亵渎宗教的借口,新闻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时刻注意尊重各种宗教信仰和原则。至此,这些刊登或转载涉嫌亵渎伊斯兰教讽刺漫画的新闻媒体及其国家才真正意识到,它们正在为自己失去节制的“新闻自由”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上述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已经很好地融入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虽然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动,但它们都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中国国务院19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2011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2001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2011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2005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2006年)等。在公众传媒领域中,这些条例都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同时,规定公民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条例中所包含的限制性规定大体包括下列一些内容:(1)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机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些条例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另一部分是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与优良文化传统,而所有这些内容都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而《法海你不懂爱》对于佛教的祖师级领袖的歪曲已经走在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边缘。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何为宗教信仰自由呢?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这其实说的是宗教信仰自由中的消极自由的一面,即个人的信仰是不受外界的干预。这一规定的精神来源于中共中央〔 1982 〕19号文件。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紧接着条例的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意涵:“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与前款相比,法律给予宗教信仰自由更多的积极性的一面,希望不同价值观与世界观的民众能够相互尊重对方的信仰与价值观。照此来看,“法海事件”以及其水军团队的网络攻击早已突破了相互尊重与和睦相处的法律底线了。


    在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对法律的误解。以慈悲为怀的佛教信众多是将法律视为兵刃,兵刑的法律观属于法律起源于刑法的缘故。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已经从简单的刑法发展为民法、商法与行政法领域。在这些领域,法律给予人们的不是“是非对错”的唯一选择,更多是构建人们互相沟通与交流的理性平台,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与和谐。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那么“和谐社会也应当是法治社会”。


    如王雷泉教授点出的法海事件背后的大背景,“进入20世纪,中国佛教走上了人间佛教的现代化转型”。中国的佛教事业的发展必然会更为深入的参与日常的公共生活中,佛教信众们必然会遇到如何处理宗教与其他社会领域之间的关系,除了佛法的教导之外,作为宗教群体这个整体而言,对于宗教事业的发展,必须思考的就是“中国佛教走出围墙困境及进入主流社会的路径”。佛教事业的发展如何在公共生活中保持不卑不亢,是以为佛教的“中道智慧”呢?


    赵朴初先生在1992年中国佛教协会召开的部分常务理事座谈会上号召全国佛教界,在学好佛法的同时,“也要十分重视对世间法的学习”,“尤其要提高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知识水平”。世间法作为公共生活的基本规范,正是佛教事业发展的基础。


    党中央在1982年颁布的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及其问答中就强调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宗教界正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宗教徒学好法律和政策还有其特殊意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公平的象征,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对公民和法人的自由、权利和权益的保障和确认,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如此。因此,宗教徒不仅要学法、守法,爱国爱教,努力办好宗教事业;而且还要懂法、用法,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破坏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文学人物、公众人物、历史人物、宗教人物都承载着文化价值,但是却受到不同的待遇。文学人物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免受戏虐,公众人物的形象注册成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普通人物的形象也受到民法的形象权、名誉权的保护。但是历史人物与宗教人物却缺乏相应的保护。


    “徒法不足以自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需要每个宗教界人士身体力行地“护法”。这不仅是为宗教事业的发展,也是为中国文化的发展构筑健康的基础,让艺术创作的自由能够在互相尊重的底线与法律规范上进行。艺术的自由不仅是龚琳娜一人的自由,还应当是所有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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